{{ $t('FEZ002') }} 人事室|
本府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駕零容忍
1.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拒絕酒測),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除依當次酒測數值及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核予申誡二次之處分。
2. 酒駕者除應依「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懲處標準表」予以嚴懲,並得依銓敘部「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規定,列入考績(核)參酌。
3. 上班期間(含午餐)飲酒,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4. 教育人員有案內所定違規渭節者,如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等相關規定,應予以免職、解聘或停聘;違規情節未涉及免職、解聘或停聘者,由教育局或各級學校(幼兒園)參酌前開懲處標準表辦理。
檢附本府115年3月30日府授人考字第1153002207號函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 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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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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