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兼任行為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本處112年7月12日北市人任字第1123005996號函計達)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
三、另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前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又各機關(構)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113年8月13日前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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