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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建公告

教師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教育人員身份,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

{{ $t('FEZ002') }} 人事室|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條規定如下:

(第1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2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

一、借調。

二、因進修、研究需要,兼任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

三、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第3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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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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