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校正式公教人員(投保公保者)如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且其失能情形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標準項目者,得檢具相關表件提出公保失能給付申請。
二、由於病歷及醫治屬極度私密性之個資,同仁如有符合上述失能給付標準者,請於有效期限內檢證提出申請(103年6月1日公保法修正施行前事件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修正後事件之請求權時效為10年)。
三、請領失能給付時,應檢送「失能給付請領書」及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相關表件如附檔,請同仁參閱。
註:依111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20號規定,女性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而有子宮割除、兩側卵巢割除或因癌症接受放射或化學治療致卵巢喪失製造卵子功能等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準此,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醫療,其失能情形符合上開規定,自111年7月1日起不受修正前之年齡需未滿45歲者始得請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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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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