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4年6月23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108902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中央已訂定旨揭條例,並依法規定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
三、依旨揭條例第4條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四、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應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及「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設置,檢附前開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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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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