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勞動部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案,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合計可申請60日。至於申請非以「日」為單位,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80%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之期間。
相關規定請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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